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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破产管理人确立及变更程序

新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确立采用的是法院指定的模式,同时又赋予债权人会议有一定的否决权。破产法第22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律师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他不是所有人利益的代表,而主要是债权人利益的代表,他负责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从而实现通过破产还债的目的。如果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人选的指定及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约束的权利的话,一旦债权人会议认为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时,则债权人的利益则再次受到伤害,破产程序将陷入了僵局。

因此破产法规定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又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的选任制度,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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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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