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管理人的选任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通常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账簿、文书,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负责企业的重整,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分配方案等一系列有关破产程序的事项,在破产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管理人一经法院选定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律师
破产法第2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如果管理人确实有正当理由,如因病身体不能胜任等需要辞去管理人职务务时,应向法院报告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此外,如果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没有做到勤勉尽责或者有其他非正当行为时,法院得以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撤销管理人的决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有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任,理由是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赋予债权人会议一定的解任权.有利于债权人对管理入的监督,有利于督促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