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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多次抽走公司资金,滥用公司人格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金先生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她和丈夫各持持有公司股份的50%,在经营期间由于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金先生家中开销和公司的日常开支都是从公司账面出资,金先生购车时也从公司账面支取了22万元。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到资本50万元。

由于业务匮乏,该科技公司很快就步入了经营困难,由于电脑工程师的工资不低,金先生公司的人力资本又非常高,而公司的固定资产除了一些电脑和外设外,没有值钱的资产。科技公司拖欠了员工两个月工资后,关门了之。部分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员工公司。因公司账面的流动资金和公司固定资产极少,执行陷入了僵局。

金先生夫妇觉得躲过了“一劫”倍感庆幸,可是不久前员工们又把金先生夫妻告上了法庭,新的一位原告是房东,原来该公司还拖欠了房租。金先生夫妻赶紧变卖了公司的十多台电脑,认为这是公司的债务和自己无关,没有参加开庭也没有进行答辩。金先生的财务人员(也是原告之一)将账册作为证据交到了法院,出乎他们夫妻意外的是,法院判决金先生夫妻和公司一同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律师

金先生疑惑了“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需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么”,怎么自己就成了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呢?

沈洁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抽逃公司资产,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公司的有限责任,混同个人和公司之间的人格,用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共同连带责任,由于公司已经失去了独立法人资格,完全沦为公司大股东或者全体股东的“工具”,公司只是一个“壳’,代表了股东个人的利益。本案件中金先生用公司的资产为自己的家庭开支买单,用公司不多的注册资本为自己购车(登记其个人名下),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当初是急于对公司注册资本充盈的考虑,才和公司发生交易,比如把房产租赁给科技公司,而实际上公司已经被股东“掏空”了。至于金先生夫妻在公司债务诉讼发生后,又变卖公司资产不入账,更是滥用股东权利的表现,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更是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沈洁律师提醒:如果先起诉公司承担债务,对于不能清偿后才起诉股东的,将增加债权人的风险,等到公司不能清偿后,股东也有可能把自己的财产对外进行了转移,这时候股东承担的连带责任相当于是一个补充连带责任,所以我们建议如果法院愿意受理公司和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的,直接起诉公司和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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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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