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账簿、文书、资料等。当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以后,破产管理人的首要任务就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防止债务人任意处置财产。
二、管理、清理、处分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破产财产,防止其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三、营业管理权。破产管理人在行使营业管理权时,可以决定债务人双务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律师
四、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破产程序开始以后,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程序均应中止,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恶意放弃权利或者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妥协。待破产破产管理人选出后,原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由破产破产管理人接替。
五、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最终目的是分配破产财产,使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而变价是分配的前提条件。
破产法第25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九项之多,在其他条文里,也有一些破产管理人职责的规定,如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无偿转让财产,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追回财产;破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当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