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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破产破产管理人业务素质的高低和道德水平状况的高低是破产程序得以进行的重要条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规定只能由具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或组织才能担任。因为破产清算涉及诸多法律、经济、会计等专业行很强的事务,一般包括律师、会计师或一些专业的破产清算公司的工作人员。破产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消极资格就是指什么样的人不可以担任破产破产管理人?

新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即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包括过失犯罪。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吊销执业证书,是指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会计师执业证书、破产清算执业证书等,国家颁发的证明具有执业资格的证书。律师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与破产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等。对于破产企业原负责人能否担任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对此没有规定,只是在关于重整的条款中规定“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也是充分考虑到破产企业原负责人对原企业的熟悉和其自己的经验,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这一规定赋予法院对一些职业道德、诚信记录、身体健康有问题的部门和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加以限制的权利。只要法院有充分理由认为该机构或人员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其就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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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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