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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

根据破产法第24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律师

可见破产管理人既可以由清算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也可以由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担任。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要求该个人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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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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