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开发商破产而导致的债务纠纷,在反复辗转数年后仍迟迟没有执行。
承建人张殿升等为追讨农民工工资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辽宁省高院”)上访。辽宁省高院接待法官高大友告诉他们,大厦卖了2.2亿元,去除还购房者房款和土地出让金,剩余款项已经于2011年11月由辽宁省高院转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大连市中院”)。得知大楼款项已经转至大连市中院执行,几位承建人似乎看到了希望。师
大连市中院民事判决书裁定,大厦开发商需支付申请人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943,243.56元、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六建筑工程公司7,650,000元、大连统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8,743,287.8元、江苏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123,385元工程款。
本应顺理成章拿到的工程款,随着开发商被申请破产、大楼被拍卖变得复杂起来。承建人为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工程款四处奔走,至今仍未收到分文工程款。师
烂尾楼的曲折拍卖
四位承建人张殿升、吴信光、冷明、赵正华分别为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大连统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江苏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实施人,四人在1996年5月至2006年间先后承建了大连宏祥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下称“宏祥国际”)开发的王府大厦工程项目,后更名为财富广场和世纪南娄。
据几位承建人陈述,在大厦建设期间,由于开发商没有支付给他们工程款,他们由先行垫资变为高利贷举债施工,前撤后进接力式将28层大厦的主体结构和墙体砌筑堵洞施工完毕,施工期间仅由四人支付少量农民工工资。
据承建人叙述,被拖欠的款中,60%是农民工工资,剩下40%是建筑大厦时的工程款和材料费。
据记者了解,案件中涉及的“王府国际”项目位于大连市西岗区鞍山路与长江路交汇处,是大连市17个烂尾楼项目之一。在1995年时,由宏祥国际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约71900平方米,其中地下2层、地上28层。
据大连《半岛晨报》报道,在2005年时,大厦封顶工作已经完成,但因为资金不足,加上拖欠巨额债务,项目全面停工。
截止到2007年3月,宏祥国际总资产为2.34亿元,净资产为1.79亿元,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1.2亿元。2005年至2007年间,在没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宏祥国际先后与232名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涉及总购房款9200万元。后经市中院作出判决,认定宏祥国际董事长王某、总经理罗某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购房者房款,二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师
据媒体报道显示,宏祥国际除欠承建人工程款外,还拖欠该地块土地出让金3200万元,以及被欺诈的购房者房款9200万元。
据辽宁省高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王府国际要被拍卖,但连续两次流拍,时间分别为2007年4月2日和2007年6月8日。
2007年6月18日,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路58号的西岗法院下达“西民破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经大连西岗法院审查,被申请人宏祥国际因拖欠申请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亿余元,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大连西岗法院受理破产还债申请。
据承建人代理律师纪殿鹏陈述,宏祥国际被申请破产后,辽宁省高院直接将大楼整体拍卖。“从法律程序上来讲,申请破产后,辽宁省高院不能进行拍卖。即使拍卖了,剩余款项应该分配给债权人。”纪律师说。
据纪律师陈述,2011年8月,大楼被重新拍卖,辽宁省高院一位姓高的法官告诉承建人,大楼最后拍卖价为2.2亿元,被世纪南娄拍得。
“立案下裁定才算是受理破产。大连西岗法院受理破产后,所有案件都要中止。如果拍卖是有效的,将不影响破产程序继续进行。这要看企业有没有剩余财产,如果一点财产都没有,拍卖要往下走程序,辽宁省高院在开发商破产后拍卖大厦,我们也不明白他为什么要这么做。”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经济法学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的王岩教授认为。
优先受偿权
据纪律师透露,大楼的拍卖款已经于2011年10月由辽宁省高院打往市中院账户,承建人是在2012年12月得知款项所在的,目前大连市中院正在准备将这笔拍卖款转交大连市西岗法院执行。
王岩教授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立案受理是有一系列程序的,立案时由大连西岗法院发出裁定,裁定下来后,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并且大连西岗法院受理破产后,应于五日内送达债务人,25日内通知债权人。3个月内申报债权,再接下来很多程序大连西岗法院都没有继续。
据张殿升介绍,2006年5月27日,大连市中院的判决书下来后,他立刻拿着生效判决书到辽宁省高院申请执行。一位执行法官对他说,因为判决书上没有写返还期限,要等以后再处理。几年来一直也就没人受理这个案件。
“已经6个年头了,到现在有钱也不给你,我合同上写得非常清楚,1~3层的工程款有优先偿还权。这个大厦开始干的时候我是垫付的款项,垫付了1000多万元,现在都16年了。”张殿升说。
纪律师对记者说:“大厦系由承建人垫资和借资建成,正是因为承建人垫资施工,才产生大厦的拍卖价值,承建人对大厦的拍卖款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据纪律师向记者解读,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上访人对大厦的折价和拍卖款享有排他性和唯一优先的权利。
王岩教授认为,工程款没有必要参加破产程序,虽然书面没提,但工程款是确定的,本身就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依据司法解释的。
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荣天维同样认为,大连市西岗法院承认破产案件没有走完流程。如果只是立案了,没有实质性地走破产流程,这样是否算是进入破产程序,需要法院方面的解答,但法律上的优先受偿权是允许工程款提前给予的。
辽宁省高院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对大楼进行拍卖的?只是立案,没有走完破产流程是否可以视为破产?几位承建人能否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承建人垫资的工程款最终是否会进入破产财产被分配?师
带着以上问题记者拨通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刘爱宁的电话,刘爱宁在电话里陈述,辽宁省高院并没有拍卖大厦,因为评估价的1.6亿元不够债权人分配,而世纪南娄提出以2.2亿元购买遂成交。
在大厦“拍卖款”去向的问题上,刘爱宁答复记者说,辽宁省高院把欠的土地出让金直接给了政府,该履行的程序履行完毕,剩下的款项已经转到大连市中院。大连市中院将百姓被欺诈的购房款发放,这属于维护社会稳定。
至于工程款是不是也应该给予优先发放,刘爱宁说:“工程款我们没研究,也没有权利决定哪笔款进入破产程序,哪笔款不进入,那是大连市西岗法院的事,我们管不着。剩下的一些钱进入破产程序也是没问题的,我们下周将要去现场督促大连市中院赶快把钱转到西岗法院,让大连西岗法院尽快进入破产程序。”
记者随后分别联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连市西岗法院,但二者均不接受采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