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黄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几件玉器,包括玉摆件,玉手镯,玉挂件,玉佛珠等,价值120万元。黄女士拿到了玉器鉴定证书,柜台销售者开具的收据,银行卡刷卡单,保修证书等等。
半年后黄女士的一位朋友来访,他看到了黄女士的玉器,称这是假货,黄女士急忙把玉器送到有关机构鉴定。鉴定结果部分玉器是B货冒充A货翡翠销售,部分玉器虽然是玉,但成色并不好,根本不值120万,经客观评估,价值约12万元左右,看着自己的资产瞬间缩水90%,黄女士傻了眼,她并不是一个富裕的人,为了投资玉器,她出售了自己的一套老公房,她向商场要个说法,商场称那是租赁柜台,租赁方已经搬走了,和商场没有关系,黄女士拿不出商场的发票,商场是不认账的。这下黄女士着急了,为此她向律师咨询。
沈洁律师认为,柜台租赁者/承包者向顾客销售假货,以次充好,数额巨大,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退一步说即便刑事责任不追究,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本案件的柜台承包者已经撤柜,黄女士能否索赔就和商场是否有赔偿或者退货责任有关系。律师
先来看柜台承包者或者租赁者和商场之间的关系,租赁商场柜台经营的也是常见行为,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经营的,应该标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和标记,鉴于实践中,租赁柜台或者场地经营的,往往不明示自己和商场只是场地租赁关系,柜台或者场地经营者其实最希望混淆自己和商场的关系,以利用大商场的信誉,达到取得消费者或者顾客信任的效果。所以普通的顾客是难以或者误认,无法正确的判定是商场在销售,还是租赁柜台或者场地的商家在销售。销售时候是模模糊糊的主体,但是发生纠纷时候,互相推诿,扯皮。
对于出租柜台或者场地进行经营的,不能明示自己的经营主体,发生问题时候,顾客仍可以找商场要求赔偿或者退货。
针对黄女士的案件,虽然她没有拿到商场的发票,只有柜台租赁方手写的收据,但是她在付款的时候,是通过商场的POS机划帐付款,她可以向商场索赔。经过多次交涉,商场找到了原来的承包者,退还了B货冒充A货的几件翡翠,但对于其他低价玉器冒充高价玉器销售和双倍赔偿的纠纷,黄女士还在维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