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H诉开发部、Z买卖合同纠纷一案,H系市场个体经营户,向开发部附属酒家供应农副产品及调味品共计56,800元,皆由被告Z经办。
开发部未能及时支付货款,酒家工作人员L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讨,要回20,000元欠款,其余36,800元,至今未能支付,故支付欠款36,8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开发部辩称,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开发部投资设立的酒店具有独立营业执照,开发部将酒店承包给案外人L经营,双方签订书面的酒店租赁合同,约定L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其负责处理。
L经营期间的货款都是其自行支付给原告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款项应由H和L结算,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Z辩称,L承包酒店,要求Z负责切配菜,承包人L为其发放工资。供应的货品一般由其接收,货款由L和供应商H直接按月结算。供应商H也知道L已经承包了酒店,L也向其出具了欠条,L已经支付20,000元。应向L主张剩余欠款,Z作为酒店工作人员,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律师
1996年,开发部成立并附设酒家。Z担任酒家厨师,从事餐饮服务。开发部与案外人L签订酒店租赁合同,将酒家经营权及内属经营用设备、器具等出租给案外人L,由L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承担各项法律责任。
供应商H将农副产品及调味品等货品送货至酒家,并由Z在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签字。案外人L向H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H56,800元,并由L签名署期。
H将货品供应给酒家,实际经营人L向H出具了欠条,开发部作为酒家的设立单位,应承担付款责任。开发部与L签订的酒店租赁合同,实质为承包经营合同,L在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开发部对外承担责任。
开发部未提供证据证明供应商H对开发部与L的约定是明知的情况下,开发部抗辩不承担付款责任意见,不予采纳。(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63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