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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拖欠承包费,承包经营协议解除

实业公司诉称,实业公司、酒店与案外人企业发展公司就甜爱支路场地承包经营等事宜签订三方协议,L实业公司与酒店签订《补充协议》,确认酒店拖欠实业公司租金163.70万元、水电费204,354.99元,酒店作出了分期还款的承诺。L实业公司与酒店签订承包协议,承包费用为每年200万元,即每月16.67万元,如酒店逾期付款30天,实业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酒店承担违约金70万元。之后酒店未按约支付承包费用及拖欠的水电费用。

据此实业公司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酒店将甜爱支路场地返还实业公司;酒店支付房租303,700元;酒店支付承包费用500,100元;酒店支付水电费174,354.99元;酒店支付违约金70万元。

酒店辩称,不同意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承包经营协议》并未到期,因此不同意解除,也不同意返还场地;对于所欠的房租、承包费、水电费的金额均无异议,确实尚未支付,但实业公司已经同意酒店可以缓交,因此酒店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甜爱支路场地系实业公司经L虹口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复后建造的商业用房。实业公司、酒店与企业发展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明确:企业发展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承包联营协议书》,由企业发展公司承包经营场地,从事“上海人家”餐饮服务和其他服装零售业务,后企业发展公司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上海品宴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宴轩公司),品宴轩公司又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酒店;《和解协议》还约定实业公司与酒店另行签订《承包经营协议》,酒店直接向实业公司支付承包费用,企业发展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与其他次承租人签订的出租协议的权利义务由酒店承担,品宴轩公司拖欠的水电费共计204,354.99元由酒店承担,企业发展公司应将品宴轩公司及酒店支付的押金移交实业公司,待原酒店的《承包经营协议》期满后退还酒店。律师

酒店向实业公司提交一份《关于缓缴欠款申请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表示因整修客房、重新装修厨房而停业近三个月,因此营业收入减少,故未能及时支付实业公司房租、费用等,希望实业公司给予理解和谅解,并承诺改善经营后尽早支付拖欠款项。2014年5月份,酒店曾通过POS机和现金方式向实业公司支付费用,现酒店同意将上述款项用于抵扣2014年7月份承包费及水电费。酒店已经支付企业发展公司22万元押金,但该款项并未转交给实业公司。

双方间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义务。现酒店未能按约支付拖欠的租金、水电费,亦未能按约支付承包费用,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酒店提交给实业公司的《备忘录》并不能改变酒店迟延付款的违约事实,其迟延付款行为也没有获得实业公司书面、明示的认可,因此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的承担。现实业公司按约要求解除《承包经营协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拖欠的费用项目及金额,因酒店并无异议,故予以确认,同时《承包经营协议》将违约金约定为70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予以认可。

另根据《承包经营协议》,酒店作为违约方无权就场地内设备、设施残值向实业公司提出权利主张,对场地次承租人所负义务,亦由酒店自行承担,因此,酒店应在合理期间内搬离甜爱支路场地,并将场地返还实业公司。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实业公司与酒店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酒店10日内搬离甜爱支路场地,并将场地返还实业公司;酒店10日内支付实业公司应付款项303,700元;酒店10日内支付实业公司2014年4月至6月的承包费用500,100元;酒店10日内支付实业公司水电费174,354.99元;酒店10日内支付实业公司违约金70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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