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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被砖头砸伤,总包承担侵权,分包承担工伤

装潢公司是别墅装修的总承包单位,环境公司是业主直接发包的地源热泵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单位。《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装潢公司在环境公司施工之前需要把房屋腾空,提供水电煤等寄出措施。环境公司服从装潢公司的现场管理制度,L签署了《工地管理规章制度》第7条明确,进入工地人员必须戴安全帽,违者50元/次罚款,累次违者驱除工地,不得再进入现场。

环境公司与案外人工程队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工程队为其钻地源热泵孔,合同第七条约定,工程队的工人必须购买保险,如因不购买保险造成的施工意外伤害,环境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之后工程队的队员张先生没有戴安全帽进入工地,装潢公司搭设的脚手架上一块遗留砖块掉下来,砸中工人张先生的脑部,致使其受伤。

三方签署《有关工地工人工伤事故处理协议》,约定:原则上由环境公司先自行负责员工医疗费用以及工伤赔偿事宜;依据环境公司要求,作为总包管理方,装潢公司可先行垫付2万元,交由业主方借支给环境公司;先抢救伤者,明确好此次工伤事故的全部标的后,由合同三方共同处理,明确本次事故的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的责任。律师

受伤的工人张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装潢公司承担医疗、补助等各类费用。司法鉴定结果为外伤性精神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法院判决装潢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赔偿各类费用合计11.46万元,装潢公司已经支付了有关费用。

装潢公司认为,环境公司擅自派员进入施工场地,提前进入现场打井,也不带安全帽,其员工意外受伤,责任在于被告。应按照协议第一和第二条由被告环境公司负责其员工医疗费用及工伤赔偿事宜。

环境公司称,受伤员工是雇佣的打井工人,装潢公司对受伤人员承担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环境公司对受伤人员承担的是雇佣责任,向环境公司追偿没有法律依据,工人不戴安全帽自担30%的责任,这30%责任属于工伤最终由环境公司承担,如果装潢公司再来追偿,那么环境公司承担双重责任。原告在事故中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施工人员将砖块遗忘在施工现场均属于有过错,造成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有关工地工人工伤事故处理协议》第三条约定本次事故的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的责任再行协商。现在生效判决让装潢公司承担70%的责任,要求环境公司再分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装潢公司是别墅装饰装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负有对该工程安全施工的法定义务;环境公司是业主直接发包的地热施工单位,有服从总包的指导的义务。装潢公司对现场安全疏于管理,导致打井人员没有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现场砸中打井人员的正是装潢公司搭设的脚手架上物品,显然装潢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而驳回装潢公司要求环境公司分担赔偿责任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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