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公司诉称:原W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由W承包经营商业服务公司互联网技术事业部,承包期一年。承包到期后,W尚欠商业服务公司承包金6万元,现要求W支付商业服务公司承包金6万元。商业服务公司向法庭提供承包经营合同、商业服务公司发给W的告知书。
W辩称:W尚欠商业服务公司承包金6万元,因商业服务公司不配合致使承包期间账目无法查清,商业服务公司至今未归还W电脑设备,故目前不具备给付条件。W向法庭提供告知书、转制投资协议、劳动合同、离职手续清单。对W辩称,商业服务公司认为,W向商业服务公司主张的服务费与W应当支付商业服务公司的承包金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承包经营合同1份,约定由W承包经营互联网技术事业部,从事互联网技术咨询、软件开发、硬件维修等业务。本承包形式为包死基数,营收按比例分配,承包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原W可以就各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本合同可顺延一年,承包人上交承包金按年计算,即至2013年底承包金60000元(第一部分),承包人最迟应于某日前缴清。承包人按营业额开票,向商业服务公司支付开票额之30%作为承包金(第二部分)。律师
若W上交的第二部分承包金大于6万元,则第一部分予以免除。商业服务公司免费提供位于东大名路办公室及设备设施供W使用。承包期内,商业服务公司有义务按双方另行签署的《服务提供协议》向W支付2万元/月的技术咨询费、软硬件服务费,W应完成商业服务公司托付的各项工作,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起生效等。合同签订后,W在商业服务公司处承包经营商业服务公司下属的互联网技术事业部,双方未另行签署《服务提供协议》,商业服务公司向W支付2万元/月的技术咨询费、软硬件服务费。
W与商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一1年,商业服务公司向W发出《告知书》,称:根据承包经营合同,W应缴清承包金6万元,但W未履约,要求W如期缴清承包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W向商业服务公司发出告知书,称:商业服务公司在未告知W的情况下擅自授权第三方工作人员对W管理的商业服务公司方服务器进行破解和侵入,造成服务器等设备密码失效,可能产生数据损坏或丢失等后果,W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等。W离开承包经营场所。W办理了离职手续。
针对商业服务公司发出的告知书,W回复商业服务公司,称:在公平公正基础上完成交接是W向商业服务公司缴纳承包金的前提条件,因商业服务公司不配合、无故离场导致原W未能办理交接手续,W无法按时缴纳承包金。另外,W未收到商业服务公司应付的技术咨询服务费2万元,希望商业服务公司及时支付。
原W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W承包了商业服务公司的互联网技术事业部后,应按合同约定于年底支付商业服务公司承包金6万元。现W对原W之间存在承包关系无异议,对应缴纳的承包金数额亦无异议,仅认为原W未完成交接手续,尚不具备给付的条件。对此,W离职应由W向商业服务公司办理交接手续,现W离职并已退工离开商业服务公司处,W应积极主动配合商业服务公司完成业务交接及财务清欠,不能以商业服务公司未配合完成交接手续为由拒付应当支付商业服务公司的承包金。W辩称商业服务公司未归还W电脑等相关设备,商业服务公司不认可,W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不予采信。
至于商业服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W技术咨询服务费,因与本案分属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且W表示另案起诉,对此,不作处理。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W支付商业服务公司承包金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