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和实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投资公司购买锌120吨,单价15,010元,总金额1,801,200元,结算方式是合同签订当日付全款,款到发货,运输方式为自提,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透支公司付款后,实业公司没有履行交货义务。
实业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有两名自然人股东,一人认缴出资额为245万元,实缴出资额为49万元,另一股东认缴出资额为255万元,实缴出资额为51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未足额出资部分于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
投资公司认为实业公司收到货款后却未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多次催促未果,实业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实业公司系王W、邵S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500万元,至今实缴资本仅为100万元,尚欠缴出资400万元。股东对公司注册资本负有充实义务,未能履行如实缴纳注册资本义务的,依法应在欠缴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共同互负连带责任承担公司的对外债务。律师
故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购销合同》;实业公司返还货款1,801,200元并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计360,240元;两名股东对货款和违约金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分析: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投资公司支付全额货款,而实业公司在收取货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货物,显属违约。投资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由实业公司返还其已付货款1,801,200元,属于合理请求。关于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因实业公司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未足额出资部分于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该章程约定并不违反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投资公司认为实业公司两名股东未缴足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现两年缴足期尚未届满,要求股东王靖法、邵建银承担连带责任无相应依据。(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