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汪先生和吴先生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按比例持股,两人成立公司时一无资金、二无场地、三无项目,通过一开发区的招商部两人筹措到了注册资金,开发区收取了两人的公司登记代理费后,为二人垫资成立了一家100万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验资程序完成后,开发区撤资。之后二人利用公司做了几笔生意,恶意拖欠了A公司等多名供应商的货款。经调查A公司认为汪先生和吴先生虚假出资,且开发区帮助他们虚假出资成立公司,导致公司根本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鉴于汪先生和吴先生本人也没有支付能力,A公司希望开发区能承担有关责任。
沈律师认为A公司提出由开放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偿债责任是比较罕见的做法,常见的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由具有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没有丧失法人资格的,在抽逃或者虚假出资的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我们查阅了相关资料。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对帮助他人虚假出资的行为定性为“不当行为”,虽然替人垫资成立公司的行为没有直接给将来公司的债权人造成直接的损害后果,但由于其在垫资的时候明知公司成立后会因注册资本的抽逃导致无法偿付债务,因此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具有过错。这种过错行为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能够成立,其将来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对外承担义务的能力方面和其真实出资下的承担义务能力是相去甚远的,给他人造成本不应该发生的损失。所以开发区在此案例中是有过错的。开发区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没有合同约束,因此债权人要求开发区赔偿的依据是开发区的垫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而不是合同行为,原告如果起诉侵权直诉的,必需对开发区的过错进行举证:如开发区有垫付注册资金,继而抽资的行为。律师
但是由于本案件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仍存在,其仍是债务人,直接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偿付责任,如果查明两股东的注册资本是由开发区垫资,开发区撤出资金后,两股东嗣后没有补足注册资金的,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股东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果两名股东的个人资产不足以支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应该开发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沈律师提示:由于开发区等机构为他人垫资的经过仅有股东和开发区的工作人员清楚,相关证据都掌握在公司和开发区手中。作为公司成立后的债权人一般不知情,这也是此类诉讼较为罕见的首要原因。其次,债权人如果仅仅是听说公司成立之初系他人垫资,而没有证据证明的,也不能追究垫资方的侵权责任,所以应当从注册资金的流向考虑取证的方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