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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间约定没出资股权归其他股东

Y与T、第三人资产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资产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股东及各股东出资情况为:T10万元、Y70万元、U20万元。T与Y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T受让Y持有的资产公司40%股权,T应向Y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元。

T与案外人W签订股权协议,约定T向W转让其所持有的资产公司4%股权。其后,资产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其中,T作为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414万元、Y作为股东认缴243万元。

资产公司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约定增资后公司股东及各股东出资情况为:T460万元、Y269万元、U200万元、W40万元、E20万元、D10万元、S1万元。律师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载明:“……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万元。根据贵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9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我们审验,贵公司已收到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900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资产公司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T出具《增资事项承诺书》,载明:本人就资产公司增资事宜(将注册资本原100万元增至1,000万元)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拥有资产公司46%的股权(但未实际出资,由另一股东Y实际垫某);在此次增资中,应补足414万元以保证所占股权比例不变,但实际本人未有此项出资行为(资金由另一股东Y实际垫某);三、在规定时间内(一个月),如本人未将上述应补足金额支付给Y,则未补足部分所占股权自动转为Y所有。律师

根据资产公司2013年度资产负债表资产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042,442.26元。

Y诉称,Y、T均系资产公司股东。T并未在约定时间内向Y支付上述金额,故Y请求判令T配合Y及资产公司办理将T名下资产公司46%股权变更至Y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

T辩称,《增资事项承诺书》上“T”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对于资产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各股东,包括T均未出资,是由垫某公司垫,故不同意Y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承诺书的内容,T确认资产公司设立时其认缴的出资10万元、资产公司增资时其认缴的增资414万元,实际均由Y垫付。而结合Y与T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T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亦可认定,T受让Y持有的资产公司36%股权后,未向Y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另外,T关于资产公司设立及增资时,各股东的出资及增资均由案外人垫某的陈述与《增资事项承诺书》的内容不一致,且未提供相应证据,难以认定。

鉴于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资产公司设立及增资时,各股东的出资及增资均已实际缴存,且T确认其认缴出资或增资系由Y垫付,Y为T垫付出资款及增资款的款项具体来源与T无关,即便系案外人垫付上述款项,Y就此与案外人所形成法律关系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T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在《增资事项承诺书》中承诺义务的抗辩,缺乏依据。

根据资产公司提供的度资产负债表,资产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042,442.26元,远低于资产公司注册资本,在T未依《增资事项承诺书》承诺期限将上述460万元归还Y的情况下,Y根据该承诺书要求T配合其及资产公司办理将T名下资产公司46%股权转让至Y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请,未损害T利益,可予支持。(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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