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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资不办理过户,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多数的公司投资人会选择现金出资,以实物出资要经过评估、过户等手续,所以相对少些,所以不少投资人对实物出资并不熟悉,所以舍弃了实物投资。另外一些投资人不熟悉如何办理实物品投资的手续,使得实物投资出现瑕疵。

比如下面的案例中就是如此,引发了双方间的争议。

张Z和李L系多年好友,张有一套门面房,而李L擅长经营,两人出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将门面房作为出资,李L负责筹集资金。不久李L筹措到资金,张也将门面作为经营场所,但是李L要求张将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遭到拒绝。张Z认为自己的房屋已经出资了,是不是办理过户并不重要,而且办理过户后房产就不再属于自己,在心理上自己无法接受。

沈律师人物双方在出资合同内约定了出资比例和方式,一方以现金出资,一方以房地产出资,在公司的设立阶段,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投资协议(出资协议)约定,只要协议内没有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双方就要受到协议的约束。当公司登记成立后出资协议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这时将由公司章程替代公司设立前的出资协议,出资方成为公司的股东,不再享有对出资款物的所有权,而拥有公司股权,公司才拥有款物的所有权。

在公司设立期间,任何一方没有将出资交付公司的(资金不到位、实物出资没有变更产权的),虽然公司已经设立,但是出资人没有履行完毕出资协议,因此应当继续履行,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股东不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股东应当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属于实物出资的一种,应当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将乙股东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给公司所有,类似的还有房地产、车辆、知识产权(商标、专利)、机器设备等。实物出资需要经过评估,如果评估价不准确的,如高估的,股东还要补足出资部分的差额。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拒不交付出资的,原告可能是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者是公司,公司如果能够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原告,股东拒绝出资损害的直接利益人是公司,如果公司被出资不足的控股股东所实际控制,无法行使诉权,也可以以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股东为原告进行诉讼,或者其他股东需要依据出资协议追究违约股东的违约责任的,被告是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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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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