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劭先生和两位朋友出资成立了一家电器销售公司,公司开张后经营的不错,到了年底分红的时候,作为公司总经理的劭先生却犯了难,原因是劭先生和其中的一位朋友A作为电器销售公司的股东,同时也是实际经营者,既投入了人力和心血,也投入了实际的资本,而另外一位朋友B因设立之处三方发生纠纷,已经“退出”公司,没有投入一分资本。经查明该销售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其中劭先生投入30万,朋友A投入20万,朋友B没有真实出资,工商登记的股东是3人,各占40%,30%和30%。劭先生和朋友A不想分红给朋友B,问如果B出资不到位的,可否剥夺他的分红权?
在上一篇文章里,我答复了不履行出资义务是否会影响股东资格,我的想法是不影响股东资格,但是否可以不对这位不出资的股东不分红呢,沈律师认为可以不分红给他。
我的想法是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出资,主要权利是享受公司分红,如果没有出资,继续对该股东分红的,那么他所拿取的是其他真实出资股东的那份收益,这对于其他股东是不公平的。公司的经营活动最终体现了股东对投资的支配权,根据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想法,没有出资自然不能享受分红。律师
如果股东在事后又补充了出资或者补足了出资,是否能享受到分红呢,沈律师认为可以享受出资以后的公司盈利部分的分红,但对于出资前已经取得的盈利仍不享受分红。理由也很简单,公司以资本为限对外承担风险,已经出资的股东在以前的经营中已经承担了风险,因此取得的收益也归属给他们。不过沈律师这里指出的是,如果公司亏损,部分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要求他们承担出资义务和违约责任,这是体现了法律对守约方的保护。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三种形态:根本没有出资、未适当出资、未足额出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公司有盈利,可以根据股东实际到位部分按章程约定享受分红,章程没有约定的,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