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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的几种常见形式

虚假出资是股东实际上并没有出资,或者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但是获得了公司的股权,甚至进行了股东资格的工商登记,虚假出资常常需要欺骗验资机构或者和验资机构串通,伪造虚假的出资证明的行为。

股东虚假出资的手段沈律师总结下来也无非这么几种:

虚假验资户信息。根本没有一分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帐单骗取公司登记机关信任获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验资完毕立即撤资。验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在验资完毕后,应当打入成立后的公司基本账户,但是实践中有人并不将验资户上的资金转入基本账户,而是直接撤走。因为在公司成立前就撤资,也没有将资产交付给公司,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沈律师认为这也是一种虚假出资行为,而并非抽逃资金。律师

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获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这些实物可能根本不存在,也或者实物的确存在,但并非是出资人(股东)的资产,资产所有权人也没有意向出售、赠与或者放弃所有权给股东。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行为。比如以股东名下的房产作为出资,但又不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实际价值,比如用旧机器冒充进口设备进行出资,或者故意高估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等的市场价值。

股东虚假出资会导致产生对内(股东间)和对外(公司债权人)两个方面的责任:

一、虚假出资股东对已经按照章程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和侵权的竞合责任,如果出资类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违约责任承担,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按照协议出资的股东的损失的,可以按实际损失对虚假出资的股东进行索赔。

二、公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追究虚假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就是揭破公司面纱直接追究股东的虚假出资范围内的责任。如果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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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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