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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闭,未出资的股东有继续出资的义务吗

律师您好我和朋友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主营电子类产品,由于我公司开业时候对环境估计不足,电子产品降价过快,导致产品积压严重亏损。经过数月亏损后公司已经难以为继,拖欠了部分供应商的钱款,现在几位股东商议决定关闭公司,是否可以?另外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为30万元,关闭公司之前是否还有义务将注册资本填满。

沈洁律师答复公司的股东是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的出资责任,即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股东对其有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是以公司的资产来进行清偿的。公司可以用于偿付的资产包括公司股东的出资(表现为注册资本的注入),公司的历年累计赢利,公司的债权等,减去公司负债的余额,如果股东没有出资或者仅出资了一部分,股东将在没有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如果股东出资充分的,公司的债务不涉股东,也不需要股东来清偿。律师

你公司开业至今数月亏损,股东决定关闭公司之前,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所谓清算就是要停止公司业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给股东,最后注销公司主体。清算中需要偿付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公司没有清算就终止,股东和公司资产混同,就有可能要连带承担公司的债务。

贵公司的股东有应当缴纳的出资没有缴纳,导致公司对外偿付能力减弱,债权人要求实现债权的愿望不能得到实现,属于侵害了债权人的礼仪,公司债权人和公司签订合约,是基于相信公司有这么多的注册资本予以偿债,故而与之履行合同,故而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后几期的资本还没有到期需要缴纳的,由于此时公司要关闭,公司股东的缴纳出资的义务提前到期。不因为股东之间的章程规定的日期没有到来,而可以关闭公司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说到底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都是约束股东之间的义务,而不能涉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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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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