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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

以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是股东希望用自己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资本的出资。那么这种方式是否可行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股权,股权确是是一种公民和法人的资产,不过和其他的一些资产相比,比如房产、土地、现金、机器设备、专利等有一定的区别,股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是个人或者法人对公司的出资,出资后,资产属于公司,不能抽回,故而其他公司的股权是一种无形的请求权,出资后,还要依赖另一家公司的资产状况来确定价值,具有相当大的不稳定性。

其他公司的股权在出资时,要根据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确定股权的价值,只有对该公司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和审计才能计算出其价值所在,具有一定的难度。即便算出了价值,由于其他公司的股权随其他公司经营的好坏变动,一家新成立的公司要依赖于其他公司的经营状况,显然公司的稳定性受到影响。

由于其他公司股权具有上文说到的价值不稳定性,目前我国的公司法没有把其他公司的股权、股票作为注册资本,究其本质主要是由于公司资本主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除此之外,其他公司的股权较房产、现金等也较难变现,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要受到限制,要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如果不同意转让的,以同等价格收购,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种种限制,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需要持有一定的期限,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转让上的限制也是不作为作价出资的原因之一。

当然随着立法的变化,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公司的出资以后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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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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