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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以劳务出资、信誉出资

问:沈律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家族企业,主营化工产品,原来都是做贸易,现在公司有了一定的规模后我们引进了一名高工,开办了工厂(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为了吸引这名高工就职,我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和其签订了一份入股协议,约定这位工程师可以以技术和劳务入股,占工厂股份的10%,两个月后我们发现此人毫无学识,和高级工程师的头衔完全不符合,现在我们希望收回股份,让他离职,该怎么办才符合法律规定?

答:沈律师认为您这件纠纷属于一个劳动纠纷,掺杂了股东投资入股的纠纷。主要的争议面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可否由劳务出资?劳务能否成为投资公司的一种资本?律师

沈律师认为根据目前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不能是劳务,当然在本案件中,是一名高级工程师以自己的劳务进行出资,这里说到的劳务包括简单的体力劳动,也包括科学技术研发能力或者管理型的劳务,特别是一些技术性和管理性的劳务,对某些公司来说比货币出资还要重要。特别是在一些服务类的公司,比如咨询公司。股东之间达成劳务作价的协议,但由于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可以折算为资产,比如货币,专利等等,因此劳务出资被排除在法定出资之外。但近些年来的员工持股计划,工程师被赠干股等现象的出现,对劳务出资的看法,沈律师个人认为,对第三方而言,为了保障公司的偿债能力,不能以劳务出资,但是股东之间可以以为劳务或服务投入获取公司股权,这种股权本身应当是其他以合法形式出资的股东已经拥有的,转让给劳务出资的股东,这样一方面保障了公司对债权人的履约能力,另外一方面也保障了这些提供劳务的股东的权益。但前提必须是劳务已经实际提供,可以换算成为财产。

类似的还有股东的信誉或者信用能否出资,很多情况下,特别是一些人具有特殊的才能或者信用,比如生意场上常见的“就是相信某某人”,特别是从事一些特殊经营的公司,比如顾问类、咨询类公司,公司对某股东的信用渴求超过了对其资金的渴求。沈律师认为和劳务出资不同,信用或者信誉更难用货币来表示,以此为由主张股东权益也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如果真的需要股东的这方面特长,沈律师建议您可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作合同的方式,通过其他性质的协议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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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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