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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排除股东的代理人参加,决议可撤销

W是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占40%股份,另一股东J占公司60%股份,兼任执行董事,公司通知W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讨论有关事宜。律师

W对公司经营不知情,之前让公司告知自己有关的经营状况,没有得到恢复,双方存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故而他认为自己没法对股东会议题作出客观的判断和表决。针对公司的临时股东会议题,W要求对公司经营方针、对外投资、调整总经理报酬、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及年度奖励、任免监事等议案提前获得有关的资料,遭到公司的拒绝。还提议增加议题:公布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进行财务审计;按股权比例分红以及W对外转让股权等事项。

召开了股东会,W委派两名代理人列席会议,当日股东会没有召开。之后被告知已经解除了监事职务。W认为没有经过他参加股东会表决的决议是不合法的,要求撤销房地产公司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W提交了以下证据: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临时股东会通知证明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及会议议题的事实;回复函证明要求公司提供议题具体资料;回复函2证明执行董事告知股东会关于解除原告监事职务的决议内容的事实等证据。律师

房地产公司和第三人其他股东J认可股东会的召开,认为W自己放弃参加会议和表决权,不同意撤销决议。房地产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及《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

房地产公司的《章程》第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四条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在收到股东会召开的通知后,第三人以执行董事名义函复,拒绝了增加议题的请求,并且要求股东委托一人参加会议。会议召开当日,W委派两名代理人到指定地点参加临时股东会。第三人以委托不符合要求参加会议为由拒绝,并表示会议无法召开,W的代理人要求定行确定时间。律师

同一日,第三人作为股东以其一人享有60%股权独自通过《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内容有:排除W等对公司经营设置的障碍;授权总经理对单个项目3000万元限度内对有价值项目进行投资;第三人自2013年起年薪为100万元,免除W监事职务。

本案件中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在股东临时大会无法召开后,由第三人依其享有60%股权独自召开会议并作出。该决议没有经过W出席和表决,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临时股东会决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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