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技公司诉称:T担任生物科技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经生物科技公司100%控股股东AGENI公司决定,将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T变更为NicholasWilliamWeston。T因不满该决定,擅自带走公司公章,并拒不归还,致使公司一度不能正常运营,给生物科技公司造成了不便和损失。生物科技公司在报纸上公告,将T持有的公章作废,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了新的公章。但T持有旧公章,始终会威胁公司运营,给公司带来潜在的风险。故生物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T向生物科技公司返还登报作废的旧公章。律师
T辩称:T没有看到生物科技公司将旧公章作废的公告。T确实持有一枚生物科技公司的公章,但T至今没有收到生物科技公司将其罢免的股东决议,T认为罢免程序不合法,其目前仍是生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求驳回生物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生物科技公司系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是AGENI公司。生物科技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宜等;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名,包括一名董事长及两名董事,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会成员的任免事宜由股东决定,董事长与董事的任期为3年;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
生物科技公司的股东AGENI公司做出《股东决定》,由T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T签署《收条》,内容涉及:收到生物科技公司补办的公司。生物科技公司的股东AGENI公司做出《股东决议》,将生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T变更为NicholasWilliamWeston,免除T的董事职务,董事长由NicholasWilliamWeston担任。律师
就上述生物科技公司通过的《股东决议》所涉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生物科技公司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备案登记手续。本案审理过程中,T表示:生物科技公司所主张返还的公章现在T处,T愿意调解并向生物科技公司返还该枚公章;但生物科技公司表示,因双方还存在其他纠纷,故不同意调解。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为: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生物科技公司工商档案材料、章程、《股东决定》、《收条》、《股东决议》、《变更公告》、《遗失声明》、已经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AGENI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和两份《证明》以及本案的庭审记录予以佐证。律师
本案系涉及香港地区居民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因生物科技公司系注册在中国内地的公司,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处理本案纠纷。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生物科技公司于本案中主张的公章属于公司财物,其由何人、何部门保管应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双方均确认,生物科技公司公司章程并未涉及上述事项,亦无证据表明生物科技公司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因此,该公章应属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决定由何人保管。律师
依据生物科技公司的举证,生物科技公司单一股东已作出《股东决议》,免去了T的董事职务,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均变更为NicholasWilliamWeston。生物科技公司系由单一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且生物科技公司的公司章程亦规定董事会成员的任免事宜由股东决定。上述决议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T在生物科技公司公司的相应职务已被免除。依据上述决议,生物科技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NicholasWilliamWeston多次向T发出电子邮件,要求T向其移交公司的公章,但T未返还。生物科技公司又委托律师向T发送律师函并附录了《股东决议》,要求T限期返还生物科技公司的公章,但T一直未返还。为此,生物科技公司依法向提起本案诉讼,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
生物科技公司已举证证明T领取了公章,T亦确认公章在T处。虽然生物科技公司已将公章登报作废,但该公章流失在外,确实可能会给生物科技公司带来风险。因此,对生物科技公司要求T返还公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T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生物科技公司返还登报作废的生物科技公司的公章。(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