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公司法定代表人周Z除了担任该公司的监事(股东为其父亲和表弟)之外,还是T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T公司欠供应商的货款,周Z被供应商围堵在办公室内,为了打发供应商离开,他代表欠款的T公司写下对账单一张,加盖了T公司的公章,供应商们认为T公司已经人去楼空,现在公司的业务由F公司承接,故而要求F公司提供担保。周Z同意用F公司的名义为T公司的债务担保,期间供应商并没有采取强制的手段,周Z出于人身自由的状态。律师
几个月后F公司收到一笔货款,被两名供应商获悉,起诉至法院查封了F公司的银行账户。F公司提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经查该公司的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
问题: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决策机关时,对外担保应当由谁作出,法定代表人周Z的行为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没有规定决策机构,此时有谁有资格对外作出担保?是公司的董事会还是公司的股东大会?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并非经常性召开,如果每次有担保事项发生,都要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就没有效率。公司的董事会既然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应当有权为公司担保作出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周Z只是该公司的监事,无权就公司对外担保作出决定。
两名供应商没有审核周Z在F公司中的身份,就接受了担保,应当为担保无效承担法律责任。故而F公司不承担对外担保的责任。律师
沈洁律师提醒,如果周Z是F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外担保作出的决定就和他作为监事有所区别,担保合同是有效的,不过周Z超越权限作出担保,应当对F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