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H与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V系同学关系。基于对他的信任及其对机械公司的介绍,H有意入股机械公司。其和机械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H入股金额500万元,占总股本的38%;200万元汇入法定代表人V账户,暂时不使用资金。机械公司应完成个别股东清退和股权变动事宜,否则退还200万元。机械公司财务不真实和股权变更有困难,H可考虑撤股。律师
协议书中第三条“个别股东清退”是指H的股权实际从其他股东受让而来,故要求机械公司协调好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工作。其他股东即R,个别股东的清退工作是指R将股权转让给V和K,之后二人再转让给H。
在签订《入股协议书》之前,机械公司向H提供财务报告及分配方案、财务情况报告》等资料。上述财务资料中未提及机械公司净资产情况。
协议书签订后,H依约支付200万元,指派专人参与公司经营,入驻公司后,其认为公司经营状况并不乐观,与V当初介绍的情况大相径庭。他要求退股,理由为提供的财务状况不真实,至今也未变更原始股东。
机械公司财务不真实主要是指,根据《入股协议书》H投资500万元,占总股本38%,则机械公司在投资之前净资产应不低于800万元,但实际远未达到800万元。
机械公司称H支付部分入股资金后即参与公司管理,在事实上成为公司股东,股东不能随意撤股;已将原股东清退的事宜已经完成,已与原股东R达成协议。第三人即原公司的股东不同意退还200万元入股款。律师
H派人进入公司后后,还制作了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两报表显示资产总计1,309,759.20元,所有者权益243,219.09元(已扣除未分配利润-1,256,780.91元);全年净利润-302,224.21元等。
R与V、K签订《入股退出协议》,机械公司从原经营地址搬迁到新经营地址,H与第三人汪洪波、V等参与搬迁。机械公司召开股东会,V、赵H出席,在会议纪要中签字。开董事会会议通过:V退出机械公司企业管理层,企业经营行为及亏损不承担责任。
按《入股协议书》的约定,H支付前期200万元入股资金后,也确实委派财务人员到机械公司任职。可见H已开始行使股东权利。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中,H均以股东身份参加会议,参与表决,机械公司的其余股东对H的股东资格均予认可。
《入股协议书》是否有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条件是否成就,R已经“清退”,其股权由V与K受让,权利交割时间节点符合约定。
H仅以其500万元投资占机械公司38%股权就推定机械公司在投资之前净资产应达800万元,显然不当。因股权价值不仅体现为净资产价值,还包括股权溢价部分。律师
至于H支付的入股资金200万元使用情况,其中100万元已转入机械公司账户,用于经营支出,对此H委派的工作人员予以确认,H对此应当知情。协议书中虽有约定机械公司退还投资款的条件,按约定条件均未成就。 (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19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