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给公司带来收益,只能给公司带来债务风险。对于中小企业,公司为他人担保中的他人往往是公司的大古董或者实际控制人,这对于公司中小古董或者债权人的权益都会造成损害。对于上市公司,为第三人担保债务更是损害了广大股民的权益。当然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不会导致本身资产的减少和受损,比如公司向银行贷款,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促进了交易的进行。现在有一种担保是公司互保,向银行贷款的各家公司,相互间为对方互保。对于这几种担保,沈洁律师在下文中予以分析:律师
一、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促进交易,目的是为了公司的更好运转,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公司权益造成损害。
显而易见,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是为了促使公司顺利完成交易,比如公司用公司的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获得资金后再扩大生产,显然不会损害公司的权益。从理论上说是完全不会损害公司的权利,那么为何沈律师称一般情况下不会损害,而不是称其“完全不会损害公司权益”,我在办案实践中也发现了公司控股股东为了能收回自己在公司中的权益,当公司经营不擅。对外负有巨额债务时,以狸猫换太子的方式,以担保的方式将公司优质资产替换出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偿债能力。
二、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经历了绝对的禁止,到需要经过合法程序可以对外担保的过程:律师
1993年老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认定公司董事还可以指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以公司财产对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判决,至于股东大会是否有权决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这份判决进行了回避。
2005年《公司法》对此有了新的规定,允许公司对外担保。当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项规定完善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表决权制度。律师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问题。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证监会的立法也是经历了从“不允许”到“许可”的过程。律师
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实在过于普遍,往往损害到债权人和中小股民的利益。证监会在2000年6月6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到了2003年,证监会和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担保总量进行了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由于证监会发文的效力问题,证监会的两个发文只能是行业规范,视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规定,不能适用到非上市公司。规定合同效力的发文必须是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证监会的发文法律位阶不够,所以上市公司如果违法证监会的规定,担保合同仍是有效的。律师
2005年的《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了和新的公司法配合,证监会和银监会在2005年111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进行表决:一应当由于股东大会审判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限制了公司股东直接提出提案要求公司担保。二应当由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比公司法122条的规定更为严格。三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上下列事项还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摁和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律师
四、银行贷款小企业互保的问题
通过银行贷款企业互保,原来无法获得贷款的一批中小企业,通过互保获得了贷款。第一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的,由第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的风险就减小了。不过互保联保方式贷款的,已经显现它的风险了,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只要互保联保中的一家企业无法归还贷款,就会行程多米诺排骨效应,影响其他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