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二自然人,甲与乙投资成立的,各自持有50%的股份,甲为执行董事兼法人代表,乙为财务总监。两人发生矛盾,甲取走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而乙取走了公司的税务登记本、合同专用章、财务帐册、财务章等,互不相让。律师
沈律师分析:发生此类矛盾的公司往往属于自然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虽然名为有限责任,但是人合的特征明显,公司股东同时是董事或者是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实际经营的参与者。这种公司的存在基础建立在股东间的相互信任上。
沈律师认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可以持有公司的帐册及印章等,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上述人可以持有印章帐册等。股东虽然是公司的出资者,但股东资产投入公司后,就发生了一些变化,股东如没有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在公司取得相应职位的,无权代表公司持有印章、证照和会计账簿等。律师
沈律师诉讼建议:公司帐册印章要回之诉,理论上应该由公司提起,并经过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享有独立法人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证明书,就如同自然人的省份证一样;公司的税务登记本在公司年检等时候必不可少的证件;公司公章是公司对外签发法律文书的重要印鉴;公司财务章是公司收支活动重要印鉴;公司的会计账簿是公司已发生业务的重要财务记录。上述物品均是公司证明其主体资格并且进行正常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工具,虽然公司可以采取补办的方式,如其他人(包括股东)未经公司同意,拒不交还的话,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返回,如果非法持有人因为不交换上述物品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