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绣品公司诉称:实业公司系绣品公司公司股东之一,占24%股权。绣品公司将房产租赁给汽车公司开设4S店,年租金310万元,每两年递增6%,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逾期一天,按照千分之四缴纳滞纳金,双方合同一直正常履行。律师
由于实业公司提出的分割出租或自营等要求遭到其他股东反对,故实业公司于口头通知汽车公司停止支付租金给绣品公司。实业公司再次以书面方式通知汽车公司停止支付租金。绣品公司书面通知汽车公司支付租金,汽车公司才告知原因并支付了租金。
由于实业公司的行为造成绣品公司逾期收到租金,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已经造成滞纳金损失427,180元。故绣品公司起诉,要求判令实业公司赔偿绣品公司经济损失427,180元(以1,643,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四计算)。
实业公司辩称:不同意绣品公司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绣品公司主体不适格,适格主体应为现在绣品公司的另外2个股东;实业公司主体不适格,绣品公司主张的是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应由绣品公司向承租人即汽车公司主张,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如果确实是由于实业公司的责任,则由承租人向实业公司主张;实业公司之所以发函是由于绣品公司公司账目混乱,且实业公司发函给承租方仅要求其付款时必须有实业公司在场,绣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律师
绣品公司注册成立。经过几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现绣品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为香港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Y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实业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50%、26%及24%。
绣品公司与汽车公司签订《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汽车公司向绣品公司租赁房屋及场地用于开设4S店,合同第三条约定租赁期限为12年;第四条约定了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第一年租金为310万元,年租金每两年递增一次,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6%,租金半年一付,先付后用,每期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支付下一期租金(每逾期一天,按千分之四缴纳滞纳金)。
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J以绣品公司董事身份,向汽车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称,由于绣品公司公司内部存在财务制度未建立,费用列支、收入失去监督、未经公司董事同意,擅自签订租赁合同、长期未召开董事会、公司的财务状况未进行审计等问题,为了保障实业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通知汽车公司暂缓支付租金,并称待绣品公司公司内部矛盾解决后,另行通知,但支付租金时,必须通知实业公司到场确认。律师
绣品公司向汽车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汽车公司按照双方签署的《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之约定,支付租金以及滞纳金427,180元,并要求说明延迟支付租金的理由及支付的时间。
汽车公司向绣品公司回函,称王J曾两次要求汽车公司暂缓支付租金,故其未能按时支付,汽车公司同时还请求绣品公司免除滞纳金。嗣后,汽车公司向绣品公司支付了租金1,643,000元。
实业公司作为绣品公司的股东擅自向绣品公司的承租人发出通知,要求承租人暂缓支付租金,已经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构成对公司的侵权。
实业公司辩称其发函是因为绣品公司公司内部账目混乱等,对此,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纠纷,实业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不能作为其向承租人发函的合理理由,故对实业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实业公司又辩称其只是要求承租方付款时必须通知实业公司到场,对此,实业公司在通知中写明要求汽车公司暂缓支付租金,并待绣品公司公司内部矛盾解决后,另行通知,但支付租金时,必须通知实业公司到场确认。律师
实业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汽车公司向绣品公司的回函可知,其是根据实业公司的要求暂停支付租金,故确认实业公司的侵权行为与汽车公司的延迟支付租金存在因果关系。虽然目前承租人已支付相应的租金,但延迟支付必然会对绣品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绣品公司有权向实业公司要求赔偿。
实业公司赔偿的范围应以绣品公司的实际损失为限,绣品公司以其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来计算,认为有所不妥。
实业公司并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使用该计算方法计算的金额并非绣品公司的实际损失。现绣品公司未向提供实际损失的依据,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因实业公司向承租人发函,故损失应从该日起算。律师
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绣品公司经济损失(以1,64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3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