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橡果国际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人为D,注册资本250万美元。Z至今仍为橡果国际董事。案外人Jeff系Z引荐的管理人员。律师
橡果国际与Jeff签订顾问协议一份,约定由Jeff为橡果国际建立一套成功的业务体系,用以在各销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营销、网络营销和客户服务)运行。该协议生效,自生效日开始的6个月内,Jeff承诺每个月至少向顾客提供7天服务。
双方就橡果国际向Jeff应提供的报酬进行了约定,并约定顾问应在每个日历月的第一天向委托人提供其咨询费用发票、已实际发生的报销费用的原始发票以及任何委托人合理要求的其他凭证和账本,委托人应在确认数额无误后付款。
橡果国际与Jeff签订补充协议,将原顾问协议的期限延长8个月。
履行期间,Z、Jeff及橡果国际部门经办人员就顾问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服务报酬、酒店住宿等内容通过邮件方式进行了协商。2013年10月15日,Z在发给Jeff的邮件中阐述进一步签订顾问合同的情况,并将邮件抄送时任法务部负责人陈F、营销部高管郑Z等人,认为会由电话会议的方式沟通顾问合同的履行效果。律师
Z在邮件中陈述到:“想将公司的开支最小化,从而使公司节约的成本和你的收入最大化”,“对于你来中国的月份,我们对于你的薪水要求表示可以接受,但对于你不来中国的几个月,薪水应相对低一点。”
Jeff向橡果国际有关部门提出出差、报销申请,在审批表的流转意见栏中注明,该申请表流转至法务部负责人陈F、新顾客营销部门负责人郑Z等负责人处并经同意,部分申请流转至橡果国际法定代表人D处。
除申请表外,Jeff另提供差旅、住宿、餐饮等发票以供报销。橡果国际、网络技术发展公司、橡果贸易公司共同签署委托付款协议书,认定橡果国际需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向Jeff支付咨询服务费及食宿交通差旅费,橡果国际委托另两方代为支付上述费用。律师
嗣后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将委托付款协议的期限延长。橡果国际及贸易公司共同出具情况说明,认为包括橡果国际在内的三公司系关联公司,橡果贸易公司代橡果国际向Jeff支付咨询服务费、食宿交通差旅费用等共计1,086,358.22元。
橡果国际内部合同审批管理制度中,审批流程第二条中部分内容为:对于标的额大于或等于10万元或无固定金额合同,合同签字、盖章之前,各部门经办人应按照下列顺序审核:经办部门(合同经办人所在的部门总经理);法务部(法务负责人或法务主管);财务部(财务负责人或书面授权的指定负责人);CEO(标的额50万元以上或重大合同须CEO或授权的指定负责人)。
橡果国际系国际公司的子公司。国际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认定Z从即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不再介入公司任何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任命D担任供公司董事长兼CEO。本案系因橡果国际及国际公司管理层矛盾引发。律师
橡果国际认为Z作为公司高管违反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赔偿橡果国际相应的损失,橡果国际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对于与Jeff的顾问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署问题,双方双方出示的邮件均显示,顾问协议的签署及续签并非Z一人决定,而是经橡果国际其他部门管理人员共同协商后,最终由橡果国际与Jeff签署,现橡果国际要求Z赔偿履行协议期间支付给Jeff的咨询服务费用,于法无据。
对于橡果国际主张的差旅食宿费、交际应酬费、办公费,均系Jeff履行顾问协议期间发生,既有相应的凭证予以对应,又经橡果国际法务、业务主管审批同意,橡果国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费用用于Z个人目,故对橡果国际要求Z赔偿差旅食宿费、交际应酬费、办公费主张不予支持。律师
橡果国际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橡果国际的诉讼请求。(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S16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