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网络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股东为J、W、C、L,四人各占公司25%股份。J为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W为该公司监事。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股东为B、J两人,各占50%股份,法定代表人B与J系夫妻关系,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网络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律师
涉案《神界风云online游戏软件》、《若来网络战神传online网络游戏软件》、《若来游戏引擎软件》原系网络公司开发的三款游戏软件产品并已申请国家专利权,其中《神界风云online游戏软件》系网络公司已经赢利的资产,从案外人宝矶公司处已收取软件使用费597m150元,平均每月4.3万元。宝矶公司以“J擅自将委托帝联公司管理的服务器转至网络公司名下”为由,停止向网络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
J代表网络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两份,约定网络公司将《若来网络战神传online网络游戏软件》、《若来游戏引擎软件》的著作权无偿转让给科技公司。上述两个软件的著作权已登记在科技公司名下。
J又代表网络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一份,将《神界风云online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无偿转让给科技公司,J向科技公司提供了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及其它相关文档。该软件的著作权已登记在科技公司名下。律师
网络公司诉称,J是其法定代表人,网络公司诉讼代表人系公司监事。2013年5月,网络公司股东L发现网络公司的核心资产《神界风云online游戏软件》以及另两项软件《若来网络战神传online网络游戏软件》、《若来游戏引擎软件》的著作权被J转让给科技公司。为此,L向公司监事提出书面要求,请求提起监事诉讼。对于上述著作权的转让,J事先未征求网络公司股东意见,事后亦从未通报股东知晓,且网络公司亦未取得任何对价。
网络公司认为,J在未经股东会议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其妻子B成立与网络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且由其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科技公司,并将网络公司核心资产转移至科技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款“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严重损害了网络公司公司利益。律师
同时,该行为还背弃了公司执行董事所应当遵守的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以及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款“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规定。
网络公司认为J擅自转移计算机著作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科技公司应向网络公司返还软件著作权,两方应当赔偿损失。为此,诉讼代表人W作为网络公司公司监事,为维护公司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J与科技公司签订的三份软件转让合同无效;科技公司归还《神界风云online游戏软件》、《若来网络战神传online网络游戏软件》、《若来游戏引擎软件》三项计算机软件,并承担恢复原状的相关费用,J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科技公司赔偿网络公司软件使用费损失35万元,J承担连带责任。律师
J、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J是网络公司的执行董事,独自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保护公司资产不受非法侵犯,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及必要的处置,属于职权范围,不应受到外界干涉;
科技公司没有占有软件的故意,主要是因为网络公司的三个股东对网络公司的资料、资产进行侵害,J为了保护公司利益才转让软件;
著作权所有人的变更是在案外人宝矶公司无故停止支付网络公司使用费6个月以后进行的,且著作所有权人的变更,不影响网络公司已经签署合同的效力,收益权没有发生变更,因此该变更措施不会对网络公司的实际营收产生影响;矶公司安装的是引擎软件,与服务器无关,宝矶公司一直都可以连接游戏软件,其从不支付软件使用费与6个月后的软件著作权所有人变更没有任何必然联系。
宝矶公司实际上是由股东W和C控股,网络公司未能收到宝矶公司的软件使用费根本就是其二人的行为。律师
W以其股东身份向提起J、科技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因W未能提供其在起诉之前曾经要求网络公司向J主张权利的证据,不符合相应的诉讼前置程序规定,故裁定驳回W的诉请。
本案J因股东出资纠纷以及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等,分别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
因双方双方对转让涉案三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个软让合同的效力以及两方是否应当向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
从交易主体上看,转让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发生在网络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但代表网络公司签署转让合同的系J,而科技公司系J占有50%股权的公司,另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B与J系夫妻关系,故J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属于关联交易。
从交易程序上看,J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作出上述重大决定前既未召开股东会进行协商,也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擅自处置公司资产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从交易对价来看,涉案的三份转让合同中均未约定转让费,系无偿转让。明显侵害了网络公司的权益。律师
从交易目的及交易结果上看,J将其中已经营利的软件无偿转让给科技公司并变更服务器的托管,导致案外人宝矶公司停止支付软件使用费,使网络公司丧失了该无形资产及其收益权,该行为直接损害了网络公司公司的利益。
虽然,两方辩称其转让著作权的行为属于保护性转让,但其既未能提供其他股东侵害著作权的证据,也未能证明著作权转让之后对网络公司产生了利益的事实,故其抗辩理由难以采信。即使其他股东有转移著作权的意图,J亦不能采取违法的方式进行对抗。
转让三个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两方进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未经合法程序处分网络公司公司财产因而损害了网络公司公司利益,违反了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该三款软件的著作权应归还网络公司所有。J作为网络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对其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交易行为造成的网络公司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两方相互串通,明知三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网络公司所有,仍然签订无偿转让协议,损害网络公司的利益,已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网络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问题。网络公司陈述其中《神界风云online游戏软件》系已经赢利的资产,从案外人宝矶公司处已收取软件使用费597,150元,平均每月4.3万元。
因宝矶公司不再使用网络公司软件且停止支付网络公司使用费,而该软件著作权已登记至科技公司名下,因此主张开始计算损失,暂计35万元。
J对已收取的费用没有异议,并辩称著作权变更不影响软件的使用,宝矶公司系其他股东的关联公司。即使案外人宝矶公司与网络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一定的关联,但其在使用网络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过程中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完全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
而J作为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理应为网络公司的利益积极主张,如果存在案外人故意不使用软件且恶意不支付使用费情况,亦应主动追索。但事实上,案外人宝矶公司已举证说明由于网络公司变更服务器托管造成其无法使用软件,而两方未能举证推翻上述主张,且软件无偿转让给科技公司后未对网络公司产生任何经济效益,故网络公司主张两方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网络公司损失的金额由根据客观情况酌定为20万元。律师
J利用其系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其关联公司科技公司实施的无偿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交易行为,损害了网络公司公司利益,应为无效。转让合同无效,著作权应恢复为网络公司所有,两方应协助网络公司办理著作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亦应由两方承担。(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4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