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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受骗汇巨款,公司财务制度有漏洞各有过错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L持有会计上岗证。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财务部出纳一职,每月工资3,000元。在工作中,QQ上显示为“老板娘”的相对方与其聊天。聊天的对话框显示的相对方与真实老板娘的QQ记录外观一致。律师

相对方称新签订一份合同,要支付给对方公司18.5821万元,账号为对方公司对外的私人账户,并要求抓紧办理,马上支付。L收到该消息后,将消息截屏发给会计,并询问詹可否支付。詹表示先汇出去。L将公司所使用的朱甲个人账户上资金185,821元转入到相对方指定的户名为崔C的个人账户中。

此后,L与相对方继续聊天,发现相对方称该转账会开发票,并要求L继续付款,L发现有异。随即电话询问老板娘,确认受骗后,即于11时37分电话报警。L在汇款当时知道老板S也在公司里办公,但未予请示。

公安局松江分局向L出具《立案通知书》,载明L报案,经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决定立案。承办警官其称,相对方在收款后,取款在国外,调查取证难,案件短期侦破有难度。律师

老板S、L、会计商谈被骗款项处理事宜。公司方表示,事情的发生原公司方面存在缺陷,L与会计也有一定过错,L作为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业人员仅凭聊天记录在未经核实情况下对外付款应当承担责任,可以由两种方案处理:一是L继续在公司处工作,每个月工资降一点,以工资为补偿,二是L拿出一笔钱一次性了结。

L则表示,事情的发生自身过错是有的,但主要在公司制度上,此前,公司老板娘也有以QQ和手机短信等方式要求会计办理汇款,而此次L汇款也是经会计同意的。会计称确实收到L发的截屏,也同意L付款。

会计到庭陈述称,其在公司担任会计一职,与老板娘有亲戚关系;事发当天,L收到相对方要求付款的信息确实将聊天记录的截屏发给她,她以为L已与老板娘确认过就同意支付了;现其已与公司协商,同意承担25%的责任,并以工资代偿。L则称,截屏给会计时,其正在看手机,以为是其与老板娘核实,在会计同意情况下才付款的。律师

本案纠纷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纠纷。公司公司资金185,821元,因L操作,错误的对外支付,造成暂无法追回的损失。该损失应如何分担,公司主张L赔偿100,000元,L则不予认可。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L对转账造成公司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如有,应承担多少损失。就此,裁判L存在过错,应赔偿公司损失40,000元。

公司185,821元的损失,在刑事立案侦查,实现追赃之前,该损失实际发生。损失是因L操作的转账支付造成。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L对转账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虽非故意,但有重大过失。L持有会计上岗证,应具有财务方面基本常识。如此大额的付款,在没有经基本审批程序情况下,即对外支付,缺乏财务人员应有的审慎态度。律师

在操作付款前,L可再向同时在公司上班的老板S核实或电话询问老板娘,这样损失完全可避免,但L没有。再根据相对方要求付款的信息,与公司业务往来的款项,却要求支付到个人账户,L作为财务人员,也应询问核实是否得到授权等信息,L亦未做到。而L所称的付款经会计同意,并不能作为免除其责任的依据,因按财务制度要求,会计负责记账,出纳办理资金业务,两岗位分工制衡,防止舞弊,会计并无权授权出纳办理业务;

公司与会计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减轻L责任。公司自身管理存在缺陷,也使损失的发生成为可能。公司在经营中使用了个人账户付款,本身就违反相关财务制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确实发生过通过QQ聊天软件、手机短信等方式指令付款的情形,也增加了L对相对方通知的信任;再次,公司缺乏必要的财务、会计制度,其虽有书面财务管理制度,但未有证据表明已经下发财务相关人员。律师

经营中,出纳可根据会计的要求对外付款也违反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会计作为公司的会计,基本工作应当是记账,记账应根据财务、会计准则要求,需有相应凭证。会计也仅根据L转发的一个截屏就误以为得到授权通知,其过失也部分导致L付款。综合考虑双方及会计各自过错程度,酌情确定L的赔偿额为40,000元。(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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