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生物制药公司诉称:C在生物制药公司处担任总经理职务,全面负责生物制药公司的日常经营。在C离职后,生物制药公司通过对以往财务进行审计时发现,C在担任生物制药公司负责人期间,擅自将生物制药公司客户广东一保医药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生物制药公司的货款转账至其个人账户中,共计31万元。C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一直没有返还给生物制药公司。事后,生物制药公司多次向C进行催要,均遭C无理拒绝,给生物制药公司造成损失。律师
C辩称:对于收到生物制药公司客户的31万元没有异议;但是生物制药公司尚欠C包括工资、销售提成、佣金奖励等多项款项,C已提起诉讼,生物制药公司主张的31万元本身就是生物制药公司欠C的钱。
C受聘担任生物制药公司的总经理,任期三年。生物制药公司客户广东一保医药有限公司分别向C个人账户转款10万元、10万元、11万元。C自生物制药公司处离职。
本案系涉外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根据侵权行为发生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则即《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C作为生物制药公司的前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生物制药公司主张的31万元系生物制药公司客户应支付给生物制药公司的货款,C无权占有该款项,生物制药公司主张C返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至于C所述生物制药公司尚欠C借款、工资等,并非C可以占有生物制药公司款项的正当理由,况且C已另行主张,故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对于生物制药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C无权占有生物制药公司的应收货款,C应当在收到款项后返还生物制药公司,故生物制药公司主张自款项支付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C十日内返还生物制药公司31万元;C十日内赔偿生物制药公司利息损失(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S19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