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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前高管自营业务还是公司业务转让引起销售减少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液压设备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方为PlanetFiltersS.P.A;经营范围是:设计、生产液压滤清器和其他工业过滤器、油液净化过滤设备及液压附件,滤芯,销售自产产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律师

根据液压设备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采用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管理体制,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和指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等;总经理不可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任何其他负责人或雇员;公司的任何雇员(包括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不得参与同公司的任何商业竞争;总经理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渎职或由于其他董事会认为合适的理由,董事会有权随时撤销其职。

液压设备公司与G签订《聘用合同》,液压设备公司聘用G担任公司总经理;G负有全面监督企业和生产管理及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的责任,应使企业的管理不断臻于完善,负责新项目的投资、新厂房的建设和管理等。律师

案外人H公司是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简称SCE公司和D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设计、生产液压管件、液压元器件、液压滤清器,液压系统及相关零配件、配套模具、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等。

自案外人H公司设立时起,G受SCE公司委派,担任案外人的董事。根据液压设备公司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取的案外人H公司的章程,董事会是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液压设备公司与G解除聘用关系,G不再担任液压设备公司的公司总经理。

液压设备公司诉称:液压设备公司是意大利UFI集团旗下的子公司,从事液压滤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液压设备公司与G签订了劳动合同,聘任G担任液压设备公司的总经理至2015年。

根据液压设备公司的公司章程,G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维护所有的现任客户、拓展新市场等,所有业务经营情况及客户关系均由G管理,或由他指定的人员管理并向他汇报。律师

近一年来,液压设备公司发现其营业收入由的4,000万元下降到1,200万元,至今仍呈直线下降趋势,液压设备公司不得不进行调查。液压设备公司发现,G起担任案外人海富泰可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董事,其经营范围与液压设备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G的妻子。

液压设备公司还发现,案外人H公司还聘请了液压设备公司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任职,G对此应当完全知晓。液压设备公司认为,G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液压设备公司的公司利益。

故液压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G赔偿液压设备公司经营损失1,5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G承担。液压设备公司明确损失的计算以G到案外人海富泰可之后给液压设备公司造成的收入减少为依据,以液压设备公司至2013年间经营损失为基础;液压设备公司认为损失金额已达上千万,但在本案中仅主张1,500,000元。律师

G辩称:第一,G曾经担任液压设备公司的总经理,但不是高管,因此无需对液压设备公司承担忠实义务。

第二,G并没有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也没有与液压设备公司进行同业竞争。G是案外人H公司的董事,但只是挂名了几个月,没有从事过损害液压设备公司利益的行为,没有为H公司提供过劳务,也没有从H公司取得任何收入。

第三,液压设备公司目前已经停止经营,即便G违反了忠实义务,液压设备公司也没有损失。目前液压设备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没有厂房,所有的业务都已经转给了案外人索菲玛工业过滤器有限公司,液压设备公司要求G承担忠实义务已经没有意义。

第四,液压设备公司所说的员工流失情况,不能归咎于G,而是因为液压设备公司工作地点变动造成的。液压设备公司不应将市场风险转嫁给G,经营收入减少不应由G承担责任。律师

液压设备公司提供了报告书,显示液压设备公司前20大客户的销售额合计为63,599,158.79元,销售数据为空白。

液压设备公司确认,根据液压设备公司所属集团的决定,将销售业务全部转移至案外人过滤器公司,目前液压设备公司的大部分业务都已转至该公司,液压设备公司仅从事一些维持日常开支的业务,液压设备公司也已经没有独立的会计核算。

第一,G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G担任液压设备公司的总经理。根据液压设备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不可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任何其他负责人或雇员;公司的任何雇员(包括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不得参与同公司的任何商业竞争。

基于本案查明的事实,G既担任液压设备公司总经理,又兼任案外人H公司的董事,且案外人H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液压设备公司较为相似,G的上述兼职行为违背了液压设备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G存在过错。律师

第二,液压设备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液压设备公司主张的损失为“G到案外人H公司任职而导致液压设备公司销售收入减少的金额”,G担任案外人H公司的董事,故液压设备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液压设备公司销售收入减少的金额。

但本案液压设备公司仅能提供其度的销售金额,对及此后液压设备公司的销售收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此,液压设备公司解释称,根据其所属集团的决定,液压设备公司已将销售业务全部转移至案外人过滤器公司,目前液压设备公司的大部分业务都已转至该公司。液压设备公司又提供了报告书,证明案外人过滤器公司前20大客户的销售额合计为39,644,086.28元,1-9月销售额合计为10,794,113.92元。

液压设备公司目前主体独立,案外人过滤器公司的销售额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液压设备公司的销售额;报告书系一份《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其中也明确表示,该调查并非执行审计程序,不能提供审计保证,相关资料均来源于液压设备公司提供的材料;律师

再次,该报告书显示的是全年度销售情况,无法体现销售额少之前的销售额。不能以此证明液压设备公司销售收入的减少,液压设备公司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存在销售收入损失。

第三,关于因果关系。因液压设备公司的举证尚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的存在,则G的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无需查证。即便采信液压设备公司的意见,认定其确实存在销售收入损失,对于G的过错与液压设备公司所称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液压设备公司确认,其自年初将业务转移到案外人过滤器公司,液压设备公司仅从事一些维持日常开支的业务,从这节事实来看,G已经不再对液压设备公司的业务经营行为负有太多的管理责任,而这是液压设备公司依据其所属集团公司的要求而做出的变动,并非G的原因;律师

G是从4月才开始在案外人H公司任职的,与液压设备公司将业务转移到案外人过滤器公司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上述两点综合考虑,即便液压设备公司后的销售收入比以往减少,也有可能是因液压设备公司业务转移导致客户流失造成的,或是因液压设备公司不从事经营销售业务造成的,甚至有可能是市场风险造成的等多方面原因,并不能认定液压设备公司销售收入减少与G到案外人H公司任职存在因果关系。

鉴于本案液压设备公司坚持以G到案外人H公司任职而导致液压设备公司销售收入减少的金额作为损失的计算依据,尽管G在案外人H公司兼职的行为确实违背了液压设备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但液压设备公司未能就其主张的损失确实存在以及G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液压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律师

对于液压设备公司申请由酌定赔偿金额的意见,酌定赔偿金额的前提有两点,一是损失确实存在且该损失与G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二是损失的金额无法确定,在此情况下,法院才可能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量。但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对液压设备公司的意见难以采纳。(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S3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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