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股东恶意影响经营活动,能否解散公司

原告上海甲贸易有限公司诉称,1993年被告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批准成立,2003年6月被告股东之一上海淞南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在被告70.284%股权分别转让给原告和第三人,2005年2月被告另一股东台湾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将其在被告29.716%股权分别转让给原告和第三人,最终原告占被告60%股权,第三人占被告40%股权,2009年4月16日,被告通过董事会决议由第三人独立承包经营被告公司,但第三人接手公司后未能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反而恶意挑起诉讼,导致股东间产生深刻的矛盾和对立,现要求判令被告解散。律师

被告上海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放弃对被告的经营管理,第三人不认可双方承包关系成立,但原告坚持认为承包关系成立,且通过诉讼宝山法院判决承包关系成立,基于该承包关系成立,所以不存在原告诉状上所称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由王军平个人作出、长达两年多时间未召开股东会、严重侵犯原告股东权利的事实;对原告诉状上所称第三人恶意挑起诉讼不符合事实,因为所有的诉讼均是原告在之前承包经营被告期间形成的债务,王军平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后到法院应诉是一种正常履行职务行为,不存在股东管理严重困难、股东权利受到重大损害的事实;解散公司条件不成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注册登记成立。现公司登记内容为:公司住所地长江西路600号,法定代表人王军平,注册及实缴资本均为2,000万元,经营期限至2013年1月28日届满,原告认缴出资1,200万元,实缴出资1,200万元,第三人认缴出资800万元,实缴出资800万元。2009年4月16日,被告召开董事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决议除约定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份变更等内容外,还约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被告由第三人独立经营承包,第三人按每年24万元承包费支付原告,承包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起至被告因国家铁路项目动迁通知日止。律师

原告以第三人为被告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第三人主张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的承包费24万元。该案经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并经过原告申请执行,获得了承包费24万元。之后,原告又向第三人主张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承包费24万元,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律师

经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认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被告由第三人独立经营承包,第三人按每年24万元承包费支付原告,而原告亦对该承包费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第三人予以主张,因此,原告作为被告股东,其利益未受到重大损失。被告现状不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解散公司条件。

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难以支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甲贸易有限公司请求解散被告上海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