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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交易的,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张先生问:本人是某上市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有一起装饰工程中,我把工程介绍给了家里的亲戚承揽,承揽工程已经结束并且由我单位使用。工程款项也已经支付,工程款约等于市场价,并且由公司其他部门的负责人员共同签字许可。工程款并没有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略高约5%-10%,但工程质量也相对较好,现公司称我损害公司利益,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请问我是否有责任?律师

沈洁律师答:我国的民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定过于模糊,公司股东和董事等掌握公司实权的人,通过关联交易掏空公司资财的事情屡有发生,但从你的描述看,你只是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故而还称不上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从这里看必须符合三点,第一你是上市公司的特殊主体,即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利用职务便利,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不构成本罪;第三是造成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目前从你的描述看公司并未受到重大损失,交易的价格也约等于市场价格。律师

如果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到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典型的行为有: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当然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不仅要承担刑事处罚后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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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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