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张先生是公司的高管,他利用职权将公司的钱划入自己账户,后又借给朋友谋利,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赔偿。这是一起股东代表诉讼。律师
当发生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使公司赋予的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公司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代表公司维护权益。这类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等违反忠诚义务,要求他们尽到勤勉义务的案件。
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滥用代表诉讼,造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忙于应诉,分心无法管理公司事务,反而影响公司发展。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进行了限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014年2月20日修改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律师
股东派生诉讼中被告是对公司实施不当行为的,目前认为可以作为这类诉讼的被告有:董事、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和公司进行交易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第三人。在这类诉讼中,公司本身是诉讼参与人,列公司为诉讼案件的第三人。
公司派生诉讼以公司诉权为限,不能超越公司的诉权范围,故而张先生自己的钱借给他人的部分,不应当由公司来起诉。公司正常的经意风险,由公司承担,最终是由公司全体投资人--股东承担,对经营风险不能提起诉讼。
公司利益和股东共益权受损的,股东要提起诉讼,要让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履行职责,怠于履行的,股东才可以提起派生诉讼。派生诉讼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也可能因案由的不同,由其他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派生诉讼的案由由当事人讼争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律师
股东派生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对原告股东有既判力的作用,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都有既判力的作用,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领取不合理的高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第三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进行交易,和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项某擅自将公司的闲置资金借给他人放高利贷,项某辩成出借的资金是自己没有领取的工资,多余的资金的确是从公司账户取得,但属于自己向公司借款后再借给他人适用的。
项某滥用职权,擅自提取公司资金,违反忠实义务进行交易,应当赔偿占有资金期间的损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