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股东张女士长期在国外居住,因此她和丈夫(同是股东,二人公司)交给了国内的小叔打理,后张女士和丈夫感情不和,进入离婚诉讼。丈夫遥控小叔(总经理)控制公司,积极转移公司资产,低价出售公司机器设备,并准备转让几个非常好的店铺承租权。张女士非常着急,但鉴于公司公章、帐簿都掌握在小叔手中,一时无计可施。律师
沈律师认为张女士并非无计可施,她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亦称间接诉讼或二级诉讼,在英美国家称为派生诉讼,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代表诉讼,股东诉讼分为两类: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对公司或其他加害人提起的诉讼,比如股东要求撤销股东会的决议。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股东为了公司的直接利益和自己的间接利益,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不能提起诉讼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一般来首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都是由公司提出诉讼,但如果公司被他人控制,而控制人又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人,公司在控制人的控制下无法起诉这些侵害公司利益的人,使公司成为被完全利用的工具,又使股东达不到其投资的初衷,所以公司法允许股东直接代表公司提出诉讼。律师
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或者全体股东,被告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第三人,股东如果败诉,由股东承担和诉讼有关的费用,股东如果胜诉,可以拿回垫付的诉讼费用,但是胜诉的利益是归公司所有的,股东只能通过持有股权间接实现自己的利益,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最终将体现为对股东利益的侵犯。本案件中,张女士如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可以阻止小叔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同时可以就公司受到的损失向公司控制人--小叔索赔。但是索赔所得归公司所有,张女士通过持有股权实行自己的利益。
至于公司,在派生诉讼中作为第三人参加,最终的结果沈律师上文说了归于公司,所以不能撇开公司,不让其参加诉讼,因为公司被他人控制本身不能作为原告对加害人提起诉讼,又和案件相关,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对原告提出的诉讼,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不具备独立请求权但是和诉讼结果有厉害关系的,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我们倾向于认为公司多数情况下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理。律师
参考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2月24日起实行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8条关于“股东以公司利益受到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当行为的侵害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明确规定,该类诉讼属于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公司股东可以作为原告,被告为做出不当行为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参考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