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股东决定解散公司,诉请审计分红

G诉称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H、案外人J协商一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G无偿受让J持有的公司10%股权。G与H又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经营公司,为期一年;合作期间,公司经营盈利分享或亏损承担比例为H70%、G30%;合作期满后,G不欲继续合作的,公司发生的盈亏按照约定的分摊比例结清;股权应无偿转让给H。此后,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股东为H(占90%股权)与G(占10%股权)。合作期满后,双方对继续合作经营无异议。律师

G与H又签署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继续合作经营,G与H各按50%的比例享有或承担公司的赢利或亏损。后双方在经营中产生意见分歧,双方签订股东协议书一份,约定:G拥有的10%股权无偿转让给H;G与H合作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按双方事先约定的比例提取或适当延后至4月底。双方在合作期间的具体分配比例为:200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公司收益或亏损由H享有或承担70%,G享有或承担30%;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公司收益或亏损由H享有或承担60%,G享有或承担40%;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收益或亏损由H享有或承担50%,G享有或承担50%。

公司至今未执行分红,经G查阅公司在工商备案的利润表,公司在上述三年内的当年净利润分别为302,692元、471,034.03元和-94,167.23元。G认为,G与H期间经合意共同经营公司,从相关年份的利润表内容看,公司净利润总额处于盈利状态。双方合作结束后,已约定相应期间的利润分配或亏损承担的比例,故公司理应按照相关约定内容执行分红,具体数字可通过司法审计确定。故G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分红款100,000元。律师

G与公司法定代表人H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现公司的股东之间对公司盈余分配达成协议,故G要求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盈余分配,可予支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存在盈余可供分配。根据公司提供给税务机关的报表及双方对合作期间的具体分配比例的约定,G主张可分配到利润金额为37,994.90元,公司对该计算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应该扣除其答辩中抗辩的10项金额。对此,公司提交给税务机关的利润表、损益表等应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在G现依据利润表、损益表主张分配盈余的情况下,公司如认为另有报表中未反映的金额,或有须扣除的金额,应依法提出审计,此时提出审计的义务已转移给公司,现公司不同意提出审计,故对其抗辩难以采纳。

另,G和H约定的分配期间,其间又划分成三个阶段,而各阶段的分配比例也不相同,公司虽提出10项抗辩,但同时也可能存在合作期前的成本计入了合作期内的账务中,或是合作期内产生的收益计入了合作期满后的报表中的情形,故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审计,不能通过全面审计确认盈余的情况下,只能依照公司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报表进行计算。根据双方确认的计算金额,公司应支付G盈余37,994.90元。关于G提出公司应支付2009年1月至4月的经营利润,而G不承担2008年5月至12月及2010年全年经营亏损的主张,该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不予采纳。关于G提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价将车辆转售给公司,做高成本,导致利润减少的主张,G对车辆卖给公司是知情的,相关数据也在账册、报表中有所反映,G对此如有异议,应依法提出审计,现G在提出审计后又撤回审计申请,故应视为对利润表及损益表的确认,对其所提该项异议不予采纳。律师

关于G在代理词中提出要求H承担连带责任,因该请求属于增加诉请,G未在举证期内提出,且H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G应另行主张,故对该项主张亦不予采纳。至于公司在答辩中提出要求G承担公司亏损的要求,公司未能通过提出审计证明亏损的存在及具体金额,且即使公司最终存在亏损,承担责任的主体也是公司,股东承担的也系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无权要求股东个人承担公司亏损。依照《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公司于十日内支付G利润37,994.90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