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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外)的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律师

三、申请条件

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四、提交材料目录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在设立时一并办理名称核准。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律师

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律师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资信证明;

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律师

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

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利润或者其他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律师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所要设立合伙企业的名称;律师

如需先经取得有关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的,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注: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工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应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律师

七、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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