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二、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律师
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
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申请条件
持有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律师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四、提交材料目录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
(3)审批机关同意股权出质设立的批复(原件);
(4)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5)质权合同(原件);
(6)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7)股权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律师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
(3)审批机关同意股权出质变更的批复(原件);
(4)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股权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
(3)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相关文件(原件);律师
(4)股权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
(3)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原件);
(4)股权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文件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股权出质登记,提交申请材料。律师
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