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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变更登记

一、审批项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变更登记

二、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和市级审批部门批准的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审批部门批准的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登记。律师

三、申请条件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四、提交材料目录

变更名称

(1)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该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地址

(1)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律师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负责人

(1)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负责人的任免文件;

(3)负责人登记表;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经营范围

(1)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变更后的项目合同;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律师

变更经营期限

(1)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函。

(3)变更后的项目合同;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资金数额

(1)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验资报告;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4)变更后的项目合同;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律师

增设分支机构

(1)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仅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增设营销服务部。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申请以上第1-6项变更,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一并提交营业执照;申请第7项变更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印章)。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五、办理流程

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律师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用为100元。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变更资金数额的,按增加部分管理费的千分之五收取变更登记费;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变更资金数额的,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变更资金数额的,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外国银行分行变更资金数额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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