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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登记

一、审批项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和市级审批部门批准的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审批部门批准的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设立登记。律师

三、申请条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四、提交材料目录

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项目合同;

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律师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文件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验资报告;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1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律师

1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千分之五收取。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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