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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律师

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或外省市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分公司。

三、申请条件

确立状态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原件);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隶属公司章程;

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加盖公司印章);

《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前置审批文件;律师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文件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所要设立分公司的名称;

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为30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登记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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