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二、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外)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律师
三、申请条件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四、提交材料目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指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律师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3)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企业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指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律师
(5)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指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6)其他有关文件。律师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指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依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
(4)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律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指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登记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分支机构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律师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申请材料;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注: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工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应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律师
七、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