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变更(备案)登记
二、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外)的变更(备案)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变更(备案)登记。律师
三、申请条件
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提交材料目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律师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新的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须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公证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4)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律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律师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指合伙企业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其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律师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律师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承担责任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规范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律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数额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变更认缴出资数额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5)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利润或者其他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律师
(7)其他有关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数额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登记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利润或者其他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律师
(6)其他有关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登记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入伙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
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律师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资信证明;
仅适用于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财产转让协议;
仅适用于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拟加入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律师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其他有关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退伙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律师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
撤销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律师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已加入或拟加入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外商投资合伙清算人(变动)备案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工商登记联络员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登记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变更合伙企业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律师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提交申请材料;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备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应当换照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注: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工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应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告知应当换照的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备案登记不收费。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