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非公司制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二、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务部门审批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律师
三、申请条件
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外商投资非公司制企业。
四、提交材料目录
企业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住所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律师
(5)其他有关文件。
跨登记机关迁移: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5)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原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律师
金融、证券、保险类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原件);
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6)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原件);
仅适用于企业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营业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律师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
(5)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律师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股权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
(5)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6)依法经其他投资者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
(7)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律师
(8)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其他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
投资者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外国(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律师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营业执照有效期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企业。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1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变更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原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3)《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1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律师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3)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1)《外商投资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工商登记联络员基本情况(表格)(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撤销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的企业撤销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原核准变更登记文件(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律师
(5)其他有关文件。
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办理撤销时,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的文件。
注:以上文件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登记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五、办理流程
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提交申请材料;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备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需要换发营业执照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律师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的部分按0.8‰收取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的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备案登记不收费。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