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文件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需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第2项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3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律师
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第6项、第7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9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
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第10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第11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1第12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第13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S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律师
拟S设S立S公S司S名
称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日期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兹指定/委托
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委托人指全体投资者。
(由投资各方签字盖章,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姓 名 |
|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单 位 |
|
部 门 |
|
联系电话 |
|
拟设立公司工商登记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部 门 |
|
联系电话 |
固定: |
移动: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事项
单位:万元
名称 |
|
联系电话 |
|
住所 |
|
邮政编码 |
|
公司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
设立方式 |
|
投资总额 |
|
营业期限 |
年 |
注册
资本 |
币种: |
中方 |
|
所占比例 |
|
外方 |
|
所占比例 |
|
实收
资本 |
币种: |
中方 |
|
所占比例 |
|
外方 |
|
所占比例 |
|
经营范围 |
|
凭许可经营项目 |
|
项目类型 |
|
|
投资者
名称或姓名 |
认 缴
出资额 |
出资
方式 |
所占
比例 |
实 缴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
时间 |
中方 |
国别(地区) |
|
缴付期限 |
|
投资者类型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中方 |
国别(地区) |
|
缴付期限 |
|
投资者类型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外方 |
国别(地区) |
|
缴付期限 |
|
投资者类型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外方 |
国别(地区) |
|
缴付期限 |
|
投资者类型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 名 |
|
性 别 |
|
一寸免冠照片 |
国别
(地区) |
|
出生年月 |
|
派出单位 |
|
产生方式 |
|
职务 |
|
民族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住 址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可附后) |
拟任法定代表人
签 字 |
|
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
经审查,法定代表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况: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律师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审查人盖章(签字): |
注:“审查人”指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股东会、投资人等。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姓名 |
|
职务 |
|
产生方式 |
|
派出单位 |
|
国别
(地区) |
|
民族 |
|
住址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姓名 |
|
职务 |
|
产生方式 |
|
派出单位 |
|
国别
(地区) |
|
民族 |
|
住址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姓名 |
|
职务 |
|
产生方式 |
|
派出单位 |
|
国别
(地区) |
|
民族 |
|
住址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姓名 |
|
职务 |
|
产生方式 |
|
派出单位 |
|
国别
(地区) |
|
民族 |
|
住址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姓名 |
|
职务 |
|
产生方式 |
|
派出单位 |
|
国别
(地区) |
|
民族 |
|
住址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姓名 |
|
职务 |
|
产生方式 |
|
派出单位 |
|
国别
(地区) |
|
民族 |
|
住址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核准登记审批表
受理意见 |
受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审查意见 |
核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
领照清单
注:领照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注册号 |
|
核准日期 |
|
打印人 |
|
营业执照编号 |
正本: 副本1: 副本2: |
缴费数额 |
|
缴费收据号 |
|
领照人 |
签字 |
|
日期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发 照 人 |
签字 |
|
日期 |
|
备注 |
|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拟设立的公司/已设立的公司
兹授权□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
□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被授权人)作为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代本公司/本人接受中国境内法律文件送达。律师
授权人(境外股东/发起人)签字
被授权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电
话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被授权人需在三种选项处勾选其一,并填写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
本委托书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由该公司拟任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授权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