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二、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非建交国家、需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的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登记。律师
三、申请条件
确立状态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机构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4)登记证、代表证;
(5)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第3项为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第3项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律师
第5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2.首席代表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
(3)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4)首席代表的简历;
(5)登记证、代表证;
(6)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律师
第3项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6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3.业务范围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登记证;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律师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第3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4.驻在场所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拟变更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
(3)登记证;
(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律师
第2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5.驻在期限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3)登记证、代表证;
(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第2项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律师
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6.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登记证、代表证;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第2项为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律师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7.外国(地区)企业住所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变更证明;
(3)登记证;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第2项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8.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登记证复印件;
(3)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律师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第3项材料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9.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登记证复印件;
(3)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第3项材料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10.代表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备案表;
(3)登记证复印件、代表证;律师
(4)代表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3)代表的简历;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第4项材料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办理流程
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在网上提交变更(备案)申请,预审通过后到工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变更登记的理由。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登记证(代表证)或其它文书。
六、审批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变更登记的理由。律师
七、收费标准
延期登记费为300元,其它事项变更登记费为每项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