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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一、审批项目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非建交国家、需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的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律师

三、申请条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3)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4)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5)登记证、代表证;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第2项指地税、国税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第3项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五、办理流程

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在网上提交注销申请,预审通过后到工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

六、审批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律师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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