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外资投资企业的章程制定要点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外商合资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建立监事制度。律师
2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注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3章程签署的时间应当与审批部门批文中注明的章程签署的时间一致。
二、关于企业股东(投资人)或在企业任职的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不允许境内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2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律师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律师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三、关于企业的注册资本应注意的事项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有关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2)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3)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期限的问题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缴付的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如果分期缴付的,则在3个月内到位不少于15%,并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2年内全部到位,其中投资性公司3000万美元须在2年内缴付,剩余部分可以在5年内缴清。律师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应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2年内全部到位。
3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份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办理验资手续的时间。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时,如许可部门无需提交验资证明的,可待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再行办理验资手续。
5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其第五条解释的复函的规定。律师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
6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一般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注意的事项
1以下房屋不得用于企业登记:律师
(1)城镇范围内房屋用途登记为居住(具体指:公寓、花园住宅、联列住宅、新工房、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简屋等)且未办理“居改非”手续的;
(2)违章建筑;
(3)未竣工的;
(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
2承租方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需经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租房合同中写明可以转租的除外。
五、关于各类证件的原件出示
1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登记机关进行核对。
2投资人为境外自然人的,可凭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入境记录作为其身份证明的认定,无需到所属国办理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但须出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登记机关进行核对。
3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需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提交复印件的同时,需提供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载明房屋性质的房屋登记信息原件。
以上证件的复印件由登记机关核对原件后,企业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六、关于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签署的意义在让境外股东指定一位行政机关联系起来比较方便的境内法律文件接受人,如果行政机关需要向境外股东送达有关法律文件,只要送达经备案的接受人就视为送达境外股东。法律文件接受人只能为境内设立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是拟成立的公司。律师
七、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通过“网上登记”的方式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在驻在期限或登记证有效期期满前6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驻在期限或登记证有效期变更登记。需要行政审批的行业的常驻代表机构办理驻在期限变更登记时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无需办理年度检验。
八、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根据项目所在区域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申请登记。
2外国(地区)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度检验。
九、关于企业在经营中应注意的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后应于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参加年度检验,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请注意每年的联合年检期限。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检验。律师
2企业在经营中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事项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增加注册资本的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公司审批机关批准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4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在外省市设立或注销分公司,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或工商登记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5企业在住所以外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资质后方可从事经营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资质前,不得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7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关于企业注销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律师
3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先行办理有关手续:
(1)未注销税务、海关登记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税务、海关注销登记;
(2)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但分支机构与隶属企业均为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同时申请注销登记;
(3)有对外投资的企业,应当先行清理股权或出资份额。
4正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企业,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申请注销登记。
5提前终止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注销登记。
十一、关于企业登记公告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外资登记的有关规定,由登记机关发布登记公告,外资登记公告为设立登记公告、名称变更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撤销公告。未经登记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登记公告。
十二、关于网上登记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办事,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推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网上登记”项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www.sgs.gov.cn)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登记机关进行网上审查后视情况作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告知企业携带相关书面材料办理登记手续或告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申请给予当场登记,核发登记证。今后,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将陆续推出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网上登记项目。律师 |